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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6807号之一
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高新区和创五金交电市场4排5号。
经营者:杨晓博,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9层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飞。
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宋钟磊,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负责人:程红伟,职务:经理。
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与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诉讼费共计1645元,由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燕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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