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润顺商贸有限公司、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834号
原告:常州市润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13幢102。
法定代表人:解琴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负责人:程红伟。
被告:河南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9层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润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常州市润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润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润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润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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