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坤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2572号 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平安西大街2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0612755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金路1号11幢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920233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计3194元,保全申请费2320元,由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