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6788号
原告:广州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宏明路1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胡梓苑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