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辽0103行初50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负责人:杨旭坤,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和平区十一纬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撤销决定及复议一案中,本院已于2023年04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马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