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4979号
原告:鲍X,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山西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号。
法定代表人:俞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鲍X与被告山西X公司、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鲍X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X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