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4民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酉阳县联何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XJM5B12。
经营者:***,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酉阳县联何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08元,减半收取309.54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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