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426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2843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6民初320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2023)鲁1426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执行前保全阶段,本院依据(2024)鲁1426执保1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409元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