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426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2843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6民初320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以(2024)鲁1426执118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40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2023)鲁1426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执行前保全阶段,本院依据(2024)鲁1426执保1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