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1431号 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270元,由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