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2执619号 ***、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9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请求被执行人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本金12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1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457798.61元(其中包含本金1240000元、利息181079.61元(包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691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800元),现已依法支付给申请人***1442998.61元,并已缴纳案件执行费14800元。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922执61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08月0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