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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30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7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温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忠,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南路七号街坊3号楼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供销大厦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由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乌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