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6执1803号
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6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19元、执行费77400元,申请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案外人***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提供了执行担保并于2018年6月14日、15日向申请人偿还了本金1000万元,剩余的利息部分由案外担保人***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商以房抵债,因双方当事人对该房产价格未达成一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房产经行评估,本院委托内蒙古锦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经行了评估,评估过程中,因案外人***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评估公司提供该房产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导致该评估无法进行,内蒙古锦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将(2018)乌法外委评字第31号案件退回本院。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村商业银行有股金,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冻结了该股金账户,申请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该股金进行评估拍卖,评估过程中,因评估费用问题,申请人至今未向评估机构缴纳评估费,现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正在私下积极协商处理此案,申请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内0626执18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谷正权
审判员 王铭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思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