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东胜区。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执行担保人***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依法拍卖,成交了一套,剩余三套均流拍,申请人申请对剩余三套进行变卖,因变卖时限较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内0626执恢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轲
审判员 谷正权
审判员 娜 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思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