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2)鲁1725执3306号
申请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RQ57742。住所地**普连集镇孵化园区;电话:177××******。
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单位。
被执行人: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20131287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存,该单位。
被执行人: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9558CH2L。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5民初8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
执行人 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
行1510××××14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45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正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