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30号之一
原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普连集镇孵化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RQ57742。
负责人:彭涛,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9558CH2L。
负责人:刘建民,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20131287Q
法定代表人:李永存,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