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30号
原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普连集镇孵化园区。
负责人:彭涛,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002号。
负责人:刘建民,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存,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8841元予以查封。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8841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