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19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现住陕西省。

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936190643,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20131287Q,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郃春鹤

书 记 员 吉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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