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19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现住陕西省。
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936190643,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20131287Q,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郃春鹤
书 记 员 吉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