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好帮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6民初93号
原告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