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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海乐游游泳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1560号
申请人:济宁市海乐游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万达广场19号二层2F06、2F07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1号楼南2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妍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海乐游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民初8439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