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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终18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一,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妍吩。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续辉,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6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一,被上诉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续辉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由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仅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对***的房屋进行改造侵犯了***的权益,在***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搬出房屋之前,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权利对***的房屋进行改造,即使整栋楼的加固、翻修必须经过、占用***的房屋,也应当与***协商并达成协议。取得***的正式认可后才能将房屋内部的装修、墙面、设施进行拆除,但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将***的房屋装修、阳台窗户、厨房、卫生间灯进行拆除,属于民事侵权,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是错误的。
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与指挥部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进行房屋加固,***对房屋加固是明确知悉并经过其同意的,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造成的损失84300元。3、由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请求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84300元,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涉铁路段及21号院切割、加固、拆除工程,发包人为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承包人为河南省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仅起诉承包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系依据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也就是河南好帮手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有合同依据,至于施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审查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合同授权施工的行为是否妥当,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的起诉是妥当的。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