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高岩法,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现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执行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瑞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尚庄街道尚庄大道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28590E。
法定代表人:罗绍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岩法与被执行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进行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赣0981执保1204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