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民初781号
申请人:**,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尚庄大道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28590E。
法定代表人:鲁志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别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况小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熊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