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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民初1431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曲江镇龙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28590E。

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宏,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赣0429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按该调解协议向申请人付清所有标的款,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龙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