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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罗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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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300号
申请人:江西筑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内A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9U6XX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尚庄街道尚庄大道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2859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筑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6128.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6128.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