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润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578号
原告:湖南润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鑫佳园2栋1103房。
法定代表人: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80920064E。
法定代表人:余燕萍。
原告湖南润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15日受理。2022年4月8日原告湖南润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润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润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