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强诚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12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强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回龙镇回龙街红绿灯直走300米处(董有麟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金传定,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桂康新城县。
被执行人: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强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传定、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1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查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伤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22执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