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81民初3563号
原告:**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荔桂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66212990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漓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325074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300元,但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