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财保19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七星区漓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325074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480073.95元[包括: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4500********)、房屋、土地、汽车、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股票账户及公司股权等]进行查封、冻结。***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480073.95元[包括: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4500********)、房屋、土地、汽车、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股票账户及公司股权等],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彬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覃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