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核工业(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387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福县苏桥工业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七星区漓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325074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临桂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1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7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