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387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福县苏桥工业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七星区漓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325074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临桂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1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7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