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男,1884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3250746N。
住所**市七星区漓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