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海乐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财保1号
申请人:河北海乐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沿东街口路北宏业集团院内一楼。
法定代表人:田晓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齐翔建工集团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许赟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海乐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海乐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工地支行22×××07账户内资金12万元。申请人河北海乐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海乐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工地支行22×××07账户内资金1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海乐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志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詹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