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哈尔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269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翠,黑龙江龙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南慧花园3#00单元01层04号。
被告:**哈尔市观府名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景观国际S2商服。
被告:**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八号。
原告***与被告**哈尔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市观府名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损失47505.00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由三被告负担。事
实和理由:原告***承包位于**哈尔市龙沙区景观国际商服S北侧美容美发地下库装修工程,5月14日、5月22日连日降水,被告施工方也陆续抢堵,但没有及时抢堵到原告施工地点,导致地上水倒灌到原告施工地,且地上排水也存在问题,呆滞原告施工地面、墙面、工具等被水淹。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不是案涉房屋的承租方,且原告***以施工成果作为租赁房屋所经营店铺的合伙出资,故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预缴493.81元,退回原告***468.8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