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579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
法定代表人:许赟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庸鸿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会,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23元,减半收取计53.62元,由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玉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