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1150号
原告:四川顺阔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兵。
原告四川顺阔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顺阔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顺阔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侯学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