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国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604号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一组万锦城G、H、I栋1栋1-2。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灿,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486号。
法定代表人:梁兵,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2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