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国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604号之一
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组万锦城*****栋*栋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761248860。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09070364T。
法定代表人:梁兵,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00000元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函(保险单号码6501430181820190000105,保额为600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600000元为限将被申请人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