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77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7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律师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莹莹,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律师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3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为零路***弄**号*层。
法定代表人:罗华列。
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黄琅分水盐场。
法定代表人:应冬芬。
被告:李可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1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无锡小刀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江。
被告: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梁兵。
原告***与被告***、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李可忠、无锡小刀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交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