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189号
原告:四川润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瑶,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
负责人:王和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润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马 骏
审 判 员 何俊超
人民陪审员 吕佳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骆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