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民初426号
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古井社区(农贸市场)集体门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09318535F。
法定代表人:潘涛,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林,绵阳市游仙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先静,员工。
被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花园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767271594D。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执行董事。
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四***建设有限公司特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由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