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5067号之一
原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花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长安中路258号。
被告:王华,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彭世春
审判员  郭旭东
审判员  杨文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