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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终7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舒秀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得资,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龙翔装饰公司起诉请求好民居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好民居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8项“乙方(龙翔装饰公司)负责竣工后清理现场,提供三套竣工图纸及四套内业资料。竣工图必须经过批准,内业资料完整齐全”约定,反诉请求龙翔装饰公司交付三套竣工图纸及四套内业资料并开具发票。双方诉请均系基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提起,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以双方诉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好民居公司的反诉请求未予合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梁红玉
审判员  宋彦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