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民申1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舒秀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懋
审 判 员 张静姝
审 判 员 刘 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孔祥鹏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