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宇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巧旺物资有限公司与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2328号
原告:西安巧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WBGM1B。
法定代表人:黄桂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冬,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娟,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68。
法定代表人:王春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巧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巧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薛艳梅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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