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宇集团有限公司

清涧县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清涧县程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0民初516号
原告:清涧县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砖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MA7045QQ3K。
法定代表人:惠朋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平,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该公司股东。
被告:清涧县程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法定代表人:王春阳。
原告清涧县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涧县程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清涧县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涧县昌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原告清涧县昌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桂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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