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2315号
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星光路6号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嘉富广场写字楼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海***9号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晨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0元,减半收取13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勍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