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891号
**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37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依法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具体解除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反馈信息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891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3年5月16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