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宇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30民初87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0M45U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