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宇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市鑫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658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鑫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鑫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宇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鑫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钢材款294834.84元并支付以未付钢材款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执行费5240元。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主动向我院缴纳钢材款294834.84元、利息款50287.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403元,于2024年11月20日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上述案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鑫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费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程宇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程宇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