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宇集团有限公司

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清涧县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30民初539号之一 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嘉富广场写字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593331146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涧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师家园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30MB2979283W。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 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涧县畜牧兽医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